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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商標撤銷復審案件中的虛假證據問題

    來源:m.avayabj.com         發布時間:2018-12-05

    今天福州商標復審就來和大家講講關于商標撤銷復審案件中的虛假證據問題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用是商標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媒介,商標通過使用在商品或服務與其提供者之間建立聯系,使相關公眾能夠識別并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1]而市場上閑置的商標不僅占用了有限的商標資源,阻擋了真正有使用意圖的人利用商標資源的機會,更無法實現商標的基本功能,使閑置商標失去了其應有的價值。因此,我國自1983年商標法開始就設置了“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撤銷制度(下稱“撤三”制度)以清理市場上閑置的商標。

    福州商標復審

    以三年未使用為由對商標提出撤銷的問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在該條文中,明確規定了申請撤銷商標的實質條件、申請主體、管轄部門、審理期限。通俗理解,即:任何人均可申請撤銷某個商標,只要該商標確實存在“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商標局就可以依法作出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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